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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2006)

  一级:500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400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40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205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每人每班均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50%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账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账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



  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国医疗队账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11个月,享有1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各自履行完毕国内程序并通知对方后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
  如突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同时提出具体科别人数。中方将在新一批医疗队议定书签订之日起选人培训,并在至少8个月后方能派出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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