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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谅解备忘录

  (八)招聘医疗卫生人员;
  (九)人力资源开发。
  二、双方应促进在上述第一款涉及的合作领域中进行专业人员的相互交流。
  三、双方同意上述第一款涉及领域的合作取决于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执行框架



  一、双方须建立一个由中国卫生部官员和南非卫生部官员组成的工作组讨论和草拟执行计划。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工作组将每18个月轮流在对方国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发表权



  对第四条第一款涉及合作领域中产生的科学和技术信息,需经双方同意并书面授权才能发表。

第七条

旅行和签证安排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谅解备忘录合作项下有关活动的人员费用安排如下:
  (一)派遣方负责专家进入接待国入境口岸前和返回派遣国的旅费。
  (二)接待方将负责其境内交通费。
  (三)任何访问中派遣方都将负责其人员在接待方境内的住宿费。
  (四)任何一方将自行负责各自派出人员的签证手续,双方应尽可能帮助另一方加快签证的申办。

第八条

访问专家的医疗保健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到接待方访问的所有专业人员均应自行负责其医疗保险。

第九条

对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实施产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谈判或外交渠道解决。

第十条

修订



  一、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交换照会的形式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订。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修订,在另一方复照同意修订之日起生效。
  三、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发布或执行的任何文件均无约束力,除非记录于书面文件,并由双方或代表双方签署。

第十一条

总体协议



  一、本谅解备忘录是双方就有关事项制订的整体协议。
  二、除非双方用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谅解备忘录任何条款或术语的放弃、放宽、修改或终止均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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