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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柬埔寨王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柬埔寨王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柬埔寨王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和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动双方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互利合作,经友好协商,现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在卫生领域的合作,并通过制订执行计划加以实施。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卫生、医学机构之间开展直接合作。

第三条



  合作形式
  一、交换公共卫生及医学信息;
  二、公共卫生及医学专家的交流;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公共卫生、医学合作。

第四条

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将优先在如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新发传染病,特别是人禽流感的防控;
  二、艾滋病防治;
  三、传统医学;
  四、创伤外科。

第五条

实施



  为了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共同制订具体的执行计划,各自负责协调和实施本国内的活动和项目。

第六条

财务安排



  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有关合作活动经费的财务安排需经双方同意,按照资金的情况个案处理。通常,对于互访团组,派遣方提供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

第七条

修改、修正或修订



  任何一方可提出对本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正或修订。任何经双方认可的修改、修正或修订内容都应经过书面形式完成并构成本备忘录的一部分。任何修改、修正或修订将在双方确定的日期生效。任何修改、修正或修订不影响在此前该备忘录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生效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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