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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服务局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服务局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服务局(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巩固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认识到在人力资源领域进行技术开发和在社会保障各领域开展研究的重要性;
  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标:为在与各自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领域内开展合作活动建立共同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技术合作计划。

第二条



  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以合适的方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活动:
  (一)社会保障总体政策;
  (二)社会保障计划的管理;
  (三)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开展本谅解备忘录所载的合作活动时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互访;
  (二)举办培训等活动,包括举办人力资源领域的研讨会;
  (三)在劳动保障领域进行信息和文件交流;
  (四)互派代表出席对方主办或协办的会议,以促进对彼此社会保障政策的了解;
  (五)共同开发研究项目;
  (六)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所载合作活动的实施,双方同意制订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执行合作活动的条款,并应考虑明确合作中的协调、管理方式和成果等内容。此外,实施计划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计划的目标和合作活动的开发;
  (二)合作活动和工作日程;
  (三)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分配;
  (四)其他必需的内容。

第五条



  为了适时跟踪和评估本谅解备忘录所载的合作活动,双方应从各自国际合作部门内指定官员作为自己的代表。
  代表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谅解备忘录的执行;
  (二)草拟和交换合作建议;
  (三)制订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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