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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教育、科学和青年政策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教育、科学和青年政策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教育、科学和青年政策部(以下简称“双方”),以促进两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展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为目的,从重视所有合作领域人才培养出发,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在教育领域开展广泛、长期和稳定的合作,促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普通中等学校及高等院校之间建立与发展直接的校际联系。

第二条



  双方将交换教育(包括职业技术教育)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必要的教育法研究方面的书籍。

第三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在各自国家举办的各种国际性会议(如:学术研讨会、代表大会等)及其他类似的活动,并交换在这些活动结束后所发表的学术报告。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对方的语言教师到本国教学机构讲学及从事教学和教学法方面的咨询工作。
  派遣方将负担教师本人及其家属到达接受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将负担从本国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接受方将根据教师的职位并依照本国的法律向其发放月工资,免费提供配有家具的住房,负担煤气、水、电、取暖费,为教师家庭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共同组织和进行科研及教学法研究,鼓励出版有关研究成果的学术著作。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筹备、出版汉吉、吉汉词典以及研究这两种语言的教学法方面的书籍。

第七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奖学金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硕士生2人,博士生2人,本科生4人和进修生12人。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接受方国家语言。经商接受方同意,进修生可使用英语或俄语作为学习语言。
  本科生和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方的学制确定。进修生的进修期限为6—11个月。
  派遣方至迟在每年4月15日以前提交奖学金留学候选人所有必要的材料,接受方至迟在当年7月15日以前发出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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