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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关于气候变化项目活动框架合作意向书

  八、每个双方同意执行项目的详细执行计划应由建议的两国项目执行机构制定,并在项目正式启动前,获得中方和澳方的同意。项目执行机构将根据双方同意的计划,签署“项目实施合同”。
  九、未经中方和澳方事先同意,项目执行机构不得就合作内容做出根本性修改。项目执行完毕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项目执行单位需分别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十、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及澳方机构将根据本《合作意向书》附件一“合作项目建议书框架”所明确的内容,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方和澳方就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达成一致;
  (二)项目执行机构根据达成一致的计划签署项目实施合同;
  (三)澳方从其议会年度拨款中获得足额资金;
  十一、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方机构将根据本《合作意向书》附件一“合作项目建议书”所明确的内容,提供实物和现金投入。
  十二、本《合作意向书》签署后,中方与澳方可以开发和商定实施其他项目或活动。这些项目或活动,在获得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和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温室气体办公室主任的换文同意后,将被补充进本《合作意向书》的附件一。
  十三、如出现因本《合作意向书》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要求或争议,经《合作意向书》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中方与澳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十四、本《合作意向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第一个两年期满之际,中方与澳方可以审查本《合作意向书》,并在中澳双方同意下,对其进行修订。
  十五、本《合作意向书》可在收到中方或澳方任何一方的书面要求后终止。《谅解备忘录》终止后,本《合作意向书》也将被视为终止。本《合作意向书》的终止将不影响已签署“项目实施合同”的项目的实施。
  十六、中方或澳方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变更本《合作意向书》。这些变更以换文方式提出并经中方和澳方同意后,即可生效。
  十七、本《合作意向书》一式两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十八、本《合作意向书》于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环境和遗产部代表
  姜伟新            伊恩·坎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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