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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关于气候变化项目活动框架合作意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关于气候变化项目活动框架合作意向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方”)和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以下简称“澳方”),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2004年8月16日共同签署的《中国—澳大利亚气候变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以及2006年1月中澳气候变化第一次工作组会议上就合作的优先领域所达成的共识,
  二、本《合作意向书》及其附件构成了中方与澳方之间的安排,并确定了一系列承诺,来指导中方与澳方在气候变化双边伙伴关系下的合作。本《合作意向书》不具有条约地位,且不会产生国际法下的义务。
  三、《谅解备忘录》第五条规定由中澳两国政府确定、开发和实施一个联合活动的规划,以实现实际的互利结果。
  四、中澳两国政府在2006年1月第一次气候变化工作组会议上决定,开展的活动将关注以下优先领域:
  (一)能力建设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提高能效
  (四)甲烷的收集和利用
  (五)气候变化和农业
  (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
  (七)适应气候变化
  (八)气候变化科学
  五、根据确定的优先领域,中方和澳方愿在未来的2~3年内就以下活动开展合作:
  (一)宣传贯彻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
  (二)中国肉牛/奶牛生产系统甲烷减排技术评估与模拟
  (三)中国小麦与大豆对高CO(2是下标),浓度的响应试验研究
  (四)亚太能源及排放情景的模型研究
  (五)矿井通风气催化燃烧燃气轮机发电技术(VAM—CAT)
  (六)能效标准的交流与合作
  (七)中国煤矿煤层气资源及项目潜力研究
  (八)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地方能力建设
  (九)中国和澳大利亚降雨与气候变化研究
  (十)中国矿井瓦斯发电可行性研究
  (十一)煤层气抽放最大化研究
  六、本《合作意向书》第五条中提及的项目将按照本《合作意向书》附件一“合作项目建议书框架”中所明确的内容和附件二所明确的“合作指导原则”实施。
  七、中方负责项目牵头管理和协调工作的机构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澳方负责项目牵头管理和协调工作的机构为澳大利亚环境和遗产部温室气体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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