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关于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关于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部(以下简称“芬方”;“中方”和“芬方”统称为“双方”)本着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交流知识和经验并开展合作的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谅解:

一、合作范围



  双方将在下列方面开展合作:
  (一)采取旨在改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并反馈其执行情况;
  (二)分享可获取的信息,包括事故、工伤和职业危害的统计资料,以及据此得出的教训;
  (三)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职业安全与健康意识;
  (四)推广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成功经验;
  (五)制定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
  (六)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七)促进对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及相关预防技术的研究。双方经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其他方面开展合作。

二、合作方式



  双方将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合作:
  (一)对两国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提出对其加以完善或修订的可行性报告;
  (二)围绕职业安全与健康,交流信息和统计、分析资料,出版期刊和教材,并录制影像作品;
  (三)共同主办或应邀参加由对方主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研讨会、论坛和展览会;
  (四)对共同发表与职业安全与健康有关的论文和报告给予支持;
  (五)中方邀请芬兰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有关官员、专家和学者来华进行业务考察、讲课或讲座;
  (六)芬方邀请中国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有关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赴芬兰接受专题培训或进行业务考察。

三、联络



  双方可分别任命一名联络官,以确保双方之间的联系和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执行。上述联络官负责在双方各自财政和技术能力范围内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四、期限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完成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日期之前已经启动的合作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