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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关于煤矿安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关于煤矿安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以下称“双方”)为加强和拓展相互间在煤矿安全领域的合作,达成以下谅解:
  一、本谅解备忘录旨在为推动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建立双方开展合作的基础。
  二、为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的目标,双方合作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加以实施:
  (一)为确保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实施,成立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澳双方各四人组成。
  1.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双方合作的战略方向和总体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首次会议将决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指导联合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决定联合工作组主席人选;
  (3)审议联合工作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联合工作组会议的有关安排。
  2.指导委员会主席由双方指定的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的政府官员共同担任;
  3.双方将确定参加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分别代表政府和行业的合适人选。
  (二)为推进合作,成立相应的中方工作小组和澳方工作小组。上述工作小组共同组建中澳煤矿安全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负责:
  1.针对双方在煤矿安全领域共同关注的问题,拟订工作计划;
  2.决定开展工作的方式;
  3.必要时,共同决定工作小组成员增补;
  4.必要时,共同决定工作小组所提议活动的费用安排和条件。
  (三)交流双方在制定、实施对煤矿企业进行监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经验及相关信息。
  1.重点探讨许可、评估、调查和执法,以确保煤矿安全与健康风险得到合理的控制;
  2.推动建立有利于煤矿安全与健康管理持续改进的法律框架。
  (四)根据需要共同组织或参加由对方组织的有关煤矿安全法律、管理、技术装备的研讨会、论坛、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五)鼓励并支持两国企业间开展相关经贸合作项目。
  (六)双方确定的其它合作活动。
  三、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邀请其活动对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的目标有直接影响的中方或澳方其它机构和(或)企业参加工作小组并参与相关合作活动。
  四、指导委员会根据双方确定的时间安排,轮流在中国和澳大利亚举行会议。会议由东道主一方负责组织。每次会议的议程由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与来访代表团团长磋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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