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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1条修正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1条修正案
(本修正案于1979年6月22日签订,1987年4月1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12月5日交存接受书。本修正案于1998年2月3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于华盛顿)第17条规定,1979年6月22日在波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召开了特别成员国大会。
  下列成员国参加了会议:波茨瓦纳、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联邦德国、印度、肯尼亚、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塞内加尔、南非、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苏联和扎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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