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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本公约于1995年6月24日签订,1998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5月7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1.中国加入本公约不意味着承认发生在本公约以前的任何从中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是合法的。中国保留收回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2.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申请受75年的时效限制,并保留将来根据法律规定延长时效限制的权利;3.根据公约第八条向中国提出的对文物返还或者归还的请求,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或者通过中国文物行政主管机关转交中国法院。本公约于1998年7月1日对我生效。)

  本公约当事国
  聚集在罗马,应意大利政府的邀请于1995年6月7日至24日参加有关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
  确信保护文物遗产和文化交流对促进人民之间的理解的特殊重要性,以及传播文化对人类福祉和增进文明的特殊重要性,
  深切关注在文物方面的非法交易以及由此引起的经常发生的无可挽回的损害,这些情况不仅对于这些物品本身及对于民族、部落、土著居民或者其他社团的文化遗产,并且对于全人类遗产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害;更为关注由于对考古遗址的掠夺和由此而产生的无法弥补的考古学、历史学及科学资料的损失,
  决定为了在有效地打击文物的非法交易方面做出贡献,应在缔约国之间采取重要措施,即在文物的返还和归还方面制定共同的、最低限度的法律规范,以期促进为所有各方的利益而保存和保护文物,
  强调本公约旨在便利文物的返还和归还,并强调任何补救规定,如一些国家为进行有效的返还和归还所必需的补偿等规定,并不意味着应当适用于其他国家,
  确认本公约未来各项规定的通过,决不是对发生在本公约生效前的任何种类的非法交易赋予合法性的认可,
  意识到本公约不会通过自身对于因非法交易而产生的问题提供一项解决办法,而是由此启动一种促进国际文化合作、维护合法交易以及国家间的文化交流协议之适当作用的进程,
  认识到实施本公约应当辅之以其他有效的保护文物措施,如逐步建立和使用注册登记制度、切实保护考古遗址和技术合作等,
  承认各个机构为保护文化财产所做的工作,特别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法贩运的公约以及在私人部门所形成的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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