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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第三部分 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

  第八条 养护和管理的合作
  1.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根据《公约》,直接地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就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分区域或区域的具体特性,以确保这些种群的有效养护和管理。
  2.各国应毫不迟延地本着诚意进行协商,特别是在有证据表明有关的跨界鱼类种群或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可能受到捕捞过度的威胁或受到一种新兴的捕鱼业捕捞时。为此目的,经任何有关国家的请求即可开始进行协商,以期订立适当安排,确保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在就这种安排达成协议以前,各国应遵守本协定各项规定,本着诚意行事,并妥为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利益和义务。
  3.如某一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有权就某些跨界鱼类种群或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订立养护和管理措施,在公海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和有关沿海国均应履行其合作义务,成为这种组织的成员或安排的参与方,或同意适用这种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有关渔业真正感兴趣的国家可成为这种组织的成员或这种安排的参与方。这种组织或安排的参加条件不应使这些国家无法成为成员或参加;也不应以歧视对有关渔业真正感兴趣的任何国家或一组国家的方式适用。
  4.只有属于这种组织的成员或安排的参与方的国家,或同意适用这种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国家,才可以捕捞适用这些措施的渔业资源。
  5.如没有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就某种跨界鱼类种群或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订立养护和管理措施,有关沿海国和在分区域或区域公海捕捞此一种群的国家即应合作设立这种组织或达成其他适当安排,以确保此一种群的有效养护和管理,并应参加组织或安排的工作。
  6.任何国家如有意提议有权管理生物资源的政府间组织采取行动,且这种行动将重大影响某一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主管组织或安排已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均应通过该组织或安排同其成员国或参与方协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这种协商应在向该政府间组织作出提议之前举行。
  第九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
  1.各国在为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订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安排时,应特别议定:
  (a)养护和管理措施适用的种群,顾及有关种群的生物特征和所涉渔业的性质;
  (b)适用地区,考虑到第七条第1款和分区域或区域的特征,包括社会经济、地理和环境因素;
  (c)新的组织或安排的工作与任何有关的现有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作用、目标和业务之间的关系,和
  (d)组织或安排获得科学咨询意见并审查种群状况的机制,包括酌情设立科学咨询机关。
  2.合作组成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国家应通知他们知道对提议的这种合作组织或安排的工作真正感兴趣的其他国家。
  第十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职能
  各国通过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履行合作义务时,应:
  (a)议定和遵守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能力;
  (b)酌情议定各种参与权利,如可捕量的分配或渔获努力量水平;
  (c)制定和适用一切普遍建议的关于负责任进行捕鱼作业的最低国际标准;
  (d)取得和评价科学咨询意见,审查种群状况,并评估捕鱼对非目标和相关或从属种的影响;
  (e)议定收集、汇报、核查和交换关于种群的渔业数据的各项标准;
  (f)如附件一所述,收集和传播准确而完整的统计数据,以确保备有最佳科学证据①(注①:应为“以确保获得最佳科学证据”。),同时酌情保守机密;
  (g)促进和进行关于种群的科学评估和有关研究,并传播其结果;
  (h)为有效的监测、管制、监督和执法建立适当的合作机制;
  (i)议定办法照顾该组织或安排的新成员或新参与方的渔业利益;
  (j)议定有助于及时和有效制定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决策程序;
  (k)根据第八部分促进和平解决争端;
  (l)确保其有关国家机构和工业②(注②:应为行业。)在执行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建议和决定方面给予充分的合作:和
  (m)妥为公布组织或安排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新成员或参与方
  在决定一个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新成员或一个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安排的新参与方的参与权利的性质和范围时,各国应特别考虑到:
  (a)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状况和渔业现有的渔获努力量水平;
  (b)新的和现有的成员或参与方各自的利益、捕鱼方式和习惯捕鱼法;
  (c)新的和现有的成员或参与方各自对养护和管理种群、收集和提供准确数据及进行关于种群的科学研究所作出的贡献;
  (d)主要依赖捕捞这些种群的沿海渔民社区的需要;
  (e)经济严重依赖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需要①(注①:应为经济上极为依赖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需要。);和
  (f)种群也在其国家管辖地区内出现的分区域或区域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十二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活动的透明度
  1.各国应规定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决策程序及其他活动应具有透明度。
  2.关心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其他政府间组织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应有机会作为观察员。或酌情以其他身份根据有关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的程序,参加这些组织和安排的会议。参加程序在这方面不应过分苛刻。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可及时取得这些组织和安排的记录和报告,但须遵守有关取得这些记录和报告的程序规则。
  第十三条 加强现有的组织和安排
  各国应加强现有的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以提高其效力,订立和执行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收集和提供资料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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