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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3)该计划应将相当比例的非本国观察员的覆盖率作为其目标。
  (4)在非船旗国派遣的观察员方面,每一方应要求其渔船承担这类观察员的食、宿费用。与费用有关的其他问题应在各方之间做出安排。
  (5)观察员的活动应包括监督依据本公约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执行(例如与捕捞活动、地点、附带捕获物和渔具有关的措施),并将他们发现的情况报告船旗国方和观察员方。
  6.每一方可根据下列段落在公约区域内执行本公约的条款:
  (1)每一方同意为本公约或依此通过的措施的遵守,任何其他方的经正式授权的公务人员,可登临和检查在公约区域内挂其旗帜的渔船。
  (2)这类公务人员可检查渔船(船员生活区和机舱间除外)、渔获物、渔具以及有关的文件和日志,并在船上询问船长、渔捞长和其他职务船员。
  (3)在从事检查时,这类公务人员应出示由其政府颁发的授权书,最小程度的减少对依据本公约而进行的船只的作业所造成的干扰和不便,并按照年会通过的一个手册上决定的程序进行。
  7.在上述第6段下进行的对一艘渔船的检查发现违反本公约条款或依此通过的措施的证据:
  (1)应将被指称的违反情事通知船旗国一方。船旗国方应根据其国内法规,采取包括立即调查的适当措施。船旗国方应命令该渔船停止对公约或依此通过的措施的违反,并在适当情况下,命令该渔船立即离开公约区域。
  (2)在任何情况下该渔船
  i.在任何年度在公约区域从事了除经授权的探捕以外的捕鱼活动:
  a.AHL是零;
  b.根据公约条款不允许捕鱼时;
  c.在该渔船一方捕捞狭鳕的总捕捞量达到了其INQ之后;
  ii.未经该船旗国方特别授权而在公约区域作业;或
  iii.在年会通过的一个手册上表述的情况下,没有观察员或没有能运转的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而在公约区域作业;
  以及在船旗国一方不能立即控制该船或不能立即承担对该船作业的责任的情形下,其他一方的公务人员可继续进行上述第6段开始的登临直至船旗国的公务人员能够登临该渔船或承担对该渔船作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方应合作以确保本公约和依据本公约通过的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完全遵守。特别是,有关方应磋商并采取确保这种遵守的必要的、可行的步骤。
  (3)只有船旗国的当局可审讯并处罚违法活动。确定违法行为必要的证据,在任何方可控制的范围内,应根据各方各自的法规,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一方提供以审讯违法行为,并应由该方主管机构考虑和适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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