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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4.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向年会提出包括下一年度的AHL也在内的狭鳕养护和管理方面的建议。
  5.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其他条款或年会的决定进行工作。
  第十条
  1.各方应合作从事狭鳕资源的以及年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在公约区域内、外测定狭鳕的洄游方式。各方也应合作交流这些资源的科学数据和为这类科学研究采用标准的方法。
  2.各方应每年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包括捕捞产量和努力量的统计数据、捕捞作业的时间和区域、兼捕的溯河性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在内的渔业数据,或为实现本公约的目的而要求的其他生物学和技术数据。
  3.在任何其他方要求下,各方应就向公约区被要求方的任何渔船上派驻要求方的科学观察员的事宜进行双边协商。
  4.在任何年度AHL是零时,年会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可根据任何有关方提交的、经年会批准的研究计划,授权各方的渔船在公约区域内从事探捕作业。这类作业的条件应由年会确立。
  第十一条
  1.每一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国民和悬挂其旗帜的渔船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和依此通过的措施。为本公约的目的,“渔船”是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商业性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包括母船和直接从事这类捕鱼活动的其他任何船只。
  2.每一方应
  (1)确保其渔船只能由该方发放特别授权后,方可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以及
  (2)认定从事了违反本规定或这类授权的捕捞狭鳕的渔业活动,构成了对其国内法规的违反。
  3.每一方应要求其在公约区域捕狭鳕的渔船
  (1)在白令海时使用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
  (2)在进入公约区域前48小时,将其准备进入的打算通知其他各方。通知的程序应在年会上确立;及
  (3)在任何鱼或鱼产品转运到运输船前24小时,通知其他方转运地点。
  4.各方应
  (1)在真实时间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渠道交流由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收集的信息;以及
  (2)由年会确立在充分定期的基础上交流捕捞数据,以确保有效执行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5.各方应根据下列原则建立一个中白令海观察员计划
  (1)由有关方在充分提前的、双边确立的条件下,每一在公约区域捕狭鳕的渔船应接受除船旗国之外的一方的一名观察员。若没有这一观察员,该渔船应有一名船旗国的观察员。
  (2)应根据计划中包括的程序培训观察员,并向其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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