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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护士的加班费为每人每月
  基本工资的30%
  上述当地工资和加班费不包括中国专家医生和护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医疗队员应缴纳的一切所得税由博方支付。
  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工资随博茨瓦纳公职人员工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
  中国医疗队的医务人员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有权按博茨瓦纳政府的外汇管制规定兑换外汇。
  7.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因公所需的交通用车(包括车辆和司机)。
  8.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证和居住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中方职责:
  1.负担中国医疗队辅助人员的国外津贴和按规定回国休假或家属探亲的机票。
  2.负担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车(包括燃料、保养和维修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博工作期间享有博方规定的所有公共假日和中国春节假期3天。每12个月享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最后一次假期在中国安排。
  中国医疗队医护人员可回国休假,或邀请他们的配偶来博探亲。他们第一次回国休假或其配偶来博探亲的最直接路线的往返国际旅费均由博方负担。
  在博工作期间的两次休假,中国医疗队员需分成两批轮休,以满足医院正常运转的需要。
  中国医疗队员回国休假或工作期满后回国时,由博方支付每人每次1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工作期满回国时还可免费托运3立方米的海运行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博茨瓦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博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博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应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新的议定书。

第九条



  博方需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8个月将下一批医疗队人员组成要求告知中方。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哈博罗内签署,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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