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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约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共同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双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所称的“雇主”是指在约旦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劳务人员”是指与雇主签订合同,由中国经批准的经营公司派遣,在约旦工作一段时间的中国公民。
  “中国经批准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经营公司”)是指经中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公司。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约旦哈希姆王国劳工部具体负责本协定的执行和实施。

第三条



  约旦雇主雇佣中国劳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经营公司进行。雇主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招收劳务人员。中方将通过中国驻约旦大使馆向约方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作为约方批准雇主为其雇用的中国劳务人员申请工作准证的依据。名单内容如有变动,中方将及时书面通知约方。

第四条



  约旦雇主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各项雇佣条件须符合约旦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保障中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约旦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应遵守约旦的现行法律、法规,尊重约旦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一、雇主应与中国经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向中国经营公司提交雇佣合同文本。
  二、雇主如通过约旦劳务中介机构与中国经营公司合作招收劳务人员时,由雇主向该中介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第七条



  中国经营公司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协议,负责挑选、派遣符合雇主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在派遣前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一、雇主应在劳务人员抵达约旦前与其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符合约旦现行法律、法规,并与雇主向中国经营公司提交的雇佣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中国经营公司应在劳务人员派遣前就雇佣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向劳务人员做充分解释,同时应确保劳务人员每人拥有一份与英、阿文版雇佣合同一致的中文版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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