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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太平洋促进广播发展机构协定

  (c)该机构收到的所有其他款项。
  3.该机构执行其职务所引起的一切开支应由广播发展机构基金支付。
  4.从该基金提取任何款项皆应根据核定预算,并由主任或经主任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官员特别授权。
  5.该机构主任应按照经理事会核准的预算和财务规章负责该机构财务的适当管理工作,并应将广播发展机构基金的年度收支账目向理事会呈报。
  第11条 一般规定
  在不违背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主任应通过经理事会核准的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需的规章,其中包括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服务条例。
  第12条 便利、特权和豁免
  1.马来西亚政府应按照其与该机构可能达成的协议,向该机构提供房舍、物质和技术设施和辅助工作人员。
  2.(a)该机构及其雇员应享有履行其职责通常需要的地位、特权和豁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该机构享有各种形式的法律诉讼程序的豁免;
  (二)该机构的资产、收入及其他物产免除各种形式的税捐;
  (三)该机构雇员以公职身份履行的一切行为享有法律诉讼程序的豁免;
  (四)对该机构薪酬应免税捐问题所作的安排应保证缔约各方之间的公平和该机构雇员之间的平等。
  (b)为履行上述(a)项规定,缔约各方承担尽早达成协议,以确定除该项规定(一)至(四)所述条件以外所需的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13条 与其他国家机构、区域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为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职务,该机构得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一项适当的合作协议,以设法促进其与这个组织之间的密切有效合作。
  第14条 修正案
  1.任何缔约方均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案。秘书长应将修正案案文送交缔约各方和该机构主任,由主任将案文提交理事会,经理事会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主任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秘书长分送缔约各方。在不违背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修正案应于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三个月开始对全体缔约方生效。
  2.任何缔约方如于一项修正案生效前通知交存机构不愿受该修正案所拘束,则不必受此拘束,除非理事会确定由于该修正案的性质,全体缔约方必须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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