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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第9条 成为缔约方
  9.1通过以下方式,第2条规定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成为本协定书的缔约方:
  9.1.1作为批准、接受或赞同的无保留签字;
  9.1.2批准、接受或赞同签字后的正式的批准、接受或赞同;或
  9.1.3接受;或
  9.1.4加入。
  9.2批准、接受、赞同和加入的文件都应留存秘书长而生效。
  9.3在已成为缔约方后:
  9.3.1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应在本协定书生效后,按照第7条规定通知其将采用哪些按第6条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以及不将某些全球性技术法规引入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但却接受符合这些法规的产品的决定。如果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包含一个以上的严格性或性能水平,通知中还应说明该缔约方所采用或接受的严格性或性能水平。
  9.3.2每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宣布其成员已按第2条规定将此协定书范围内的权力,包括对成员作出约束性决定的权力予以委托。
  9.4作为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丧失了本条9.3.2段所宣布的权力时,应终止其成为缔约方,并应将此情况通知秘书长。
  第10条 签署
  10.1本协定书自1998年6月25日起开始进行公开签署。
  10.2本协定书保持公开签署状态,直至其生效。
  第11条 生效
  11.1本协定书以及作为本协定书整体部分的附件应在至少有5个国家和/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按第9条规定成为缔约方之后的30天开始生效。这5个国家和/,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名额中,必须包括欧盟、日本和美国。
  11.2如果在10.1段中规定的日期后15月内,11.1段中的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则本协定书以及作为本协定书整体部分的附件应在至少有8个国家和/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按第9条规定成为缔约方后30天生效,这一生效日不得早于第10.1段规定日期后的16个月。这8个国家和/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至少有一个是欧盟、日本或美国。
  11.3在本协定书生效后,对于任何成为本协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协定书在这些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的生效日期应为其交存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文件之日60天后。
  第12条 退出协定书
  12.1缔约方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而退出本协定书。
  12.2任何缔约方从本协定书的退出应在秘书长收到本条12.1段规定的通知书之日一年后开始生效。
  第13条 本协定书的修正本
  13.1缔约方可以对本协定书及其本协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本。所提出的修正本应提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送交所有的缔约方。
  13.2按本条13.1段提交的修正本提案应在执行委员会计划安排的下一届会议上进行考虑。
  13.3如果获得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的缔约方对修正本的一致同意投票,执行委员会应将该修正本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将此修正本分发给所有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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