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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缔约方可以就候选纲要中的技术法规或UN/ECE法规没有提到的性能或设计特性要素,提议制定一项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
  6.3.1该提案应包括:
  6.3.1.1对所提出新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目的的解释,该解释尽可能基于客观数据。
  6.3.1.2对所提出新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叙述性描述,或在可能情况下,所提出新技术法规的文本。
  6.3.1.3为便利开展对本条6.3.4.2.1段所要求的报告中所述议题的分析工作,所需要的文件;
  6.3.1.4任何已知的现有的有关国际志愿性标准的目录。
  6.3.2本条第6.3.1段中规定的每一个提案都应提交给执行委员会进行考虑。
  6.3.3执行委员会不得将其认为不符合第4条和本条第6.3.1段规定的提案送交工作组,对符合第4条和本条第6.3.1段规定的提案送交有关工作组。
  6.3.4对于由执行委员会送交的、制定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提案,工作组应采用公开的规程进行以下工作:
  6.3.4.1通过以下方式,制定出针对这一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建议书:
  6.3.4.1.1对所提出的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制定严格性或性能替代水准的必要性进行考虑;
  6.3.4.1.2考虑其技术可行性;
  6.3.4.1.3考虑其经济可行性;
  6.3.4.1.4检查技术法规,包括替代性法规要求和实施方式的利益;
  6.3.4.1.5将所提出的法规和替代性法规要求和实施方式之间的潜在成本效益进行比较;
  6.3.4.1.6验证制定中的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是否满足所述的法规目的和第4条的准则;并
  6.3.4.1.7对在《1958年协定书》框架下制定该技术法规的可能性给予适当的考虑。
  6.3.4.2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如下报告和文本:
  6.3.4.2.1说明针对此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所作的建议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包括在作出其建议时所考虑的所有技术数据和资料,描述了按本条6.3.4.1段规定所作的考虑,阐明其建议的基本原理,包括对拒绝任何可替代法规要求和所考虑的处理方法的解释;
  6.3.4.2.2所建议的新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文本。
  6.3.5执行委员会应以公开的方式
  6.3.5.1决定报告和针对此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建议是否完全、彻底地按照本条6.3.4.1段所规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如果执行委员会认为建议、报告和/或所建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文本不完全,应将法规和报告退回工作组进行修订或进行额外的工作。
  6.3.5.2按照附件B第7条7.2段中规定的程序考虑建立所建议的新全球性技术法规。该法规一旦获得执行委员会的一致通过,即成为全球性技术法规,建立在全球注册中。
  6.3.6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法规的日期即为在全球注册中建立一个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日期。
  6.3.7在由执行委员会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时,秘书处应将所有有关文件,包括按照本条第6.3.1段提交的提案和本条6.3.4.2.1段所要求的建议和报告附于该法规后。
  6.4修订已制定的全球性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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