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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1.1.1建立一个全球性的规程,使得全世界所有区域的缔约方通过此规程都能就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和防盗性能方面共同制定全球性的技术法规;
  1.1.2确保在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时,对现有缔约方的技术法规和UN/ECE法规给予适当和客观的考虑;
  1.1.3确保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时,对适用的最佳技术、有关的利益和成本效益的分析进行客观的考虑;
  1.1.4确保全球性技术法规制定过程的透明性;
  1.1.5达到全球范围内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和防盗性能的高水准;确保按本协定书的行动不会加剧或导致各缔约方法律管辖范围内(包括国家所属地区)上述水准的下降;
  1.1.6在达到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和防盗性能高水准的同时,通过在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和防盗性能方面协调现有缔约方的技术法规和UN/ECE法规并制定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减少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
  1.1.7确保制定和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严格性方面要考虑某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其它严格程度的要求,以便利这些国家的技术法规工作。
  1.2本协定书与原《1958年协定书》并存运作,两者的运作独立性不受影响。
  第2条 缔约方和顾问地位
  2.1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成员国,按ECE参考条款第8条的规定以顾问身份参加ECE的国家;由ECE成员国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可以成为本协定书的缔约方。
  2.2作为联合国成员并按ECE参考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参加ECE某些活动的国家;以及由这类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成为本协定书的缔约方。
  2.3已被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顾问地位的任何特殊的机构、组织,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能以此顾问身份按照这些机构或组织特别感兴趣的事项参加工作组的工作。
  第3条 执行委员会
  3.1由本协定书各缔约方的代表组成本协定书的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3.2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和规程条例在本协定书附件B中予以规定。
  3.3执行委员会应:
  3.3.1检查本协定书的实施,包括建立开展有关本协定书的工作的优先顺序;
  3.3.2审查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按本协定书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所有建议和报告;
  3.3.3完成其他合乎本协定书规定的工作。
  3.4执行委员会具有决定是否将技术法规列入候选全球性技术法规纲要及根据本协定书的条款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最终权力。
  3.5执行委员会为了履行其职责在其认为合适时,应利用来自所有有关渠道的信息资料。
  第4条 技术法规的准则
  4.1列入第5条及按第6条制定的技术法规应符合如下准则。
  4.1.1对技术法规中所涉及的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要有清晰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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