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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
(2001年9月12日签订于阿斯塔纳并于2002年9月2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睦邻友好关系;
  在利用和保护两国跨界河流水资源领域进行合作;
  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
  公平合理地解决两国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水资源领域的问题;
  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跨界河流”指所有穿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线的或位于国界线上的河流。

第二条



  双方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中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以真诚和睦邻友好的态度密切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防止或减轻由于洪水灾害和人为事故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重大损害。

第四条



  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另一方对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双方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商定水量与水质观测站点的位置;
  研究统一的观测、分析与评价方法;
  分析和整编双方商定的观测站点的水文观测资料;
  研究共同防止或减轻由于洪水、冰凌和其他自然灾害影响的可行性;
  研究跨界河流水量、水质的未来变化趋势;
  必要时,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进行共同研究和交流经验。

第六条



  双方将商定交换资料和信息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不违反本协定第七条规定、且是非商定交换的至关重要的水文信息时,后者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满足这种要求,但可附有一定的条件。
  对于上述交换或提供的信息,双方应履行保密的义务,除另有协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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