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湄公河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部向湄委会秘书处提供澜沧江—湄公河汛期水文资料的协议

  中方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水文资料尽量接近实时数据,以便湄委会秘书处及时进行洪水预报。

第三条

湄公河委员会的承诺



  湄委会同意向中方提供以下设备用于两个澜沧江报汛站的更新改造,以确保及时向湄委会秘书处提供汛期水文资料:
  ·水位、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流量测验设备;
  ·用于数据传输的通讯设备;
  ·数据存贮设备及软件(数据库服务器、接收、处理及传输软件);
  ·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设备。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



  双方将各自任命五名专家和官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其任务是:
  1.研订实施方案;
  2.审议和确定所需设备的详细规格和费用估算;
  3.审议和制订测报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方案;
  4.审议和确定两个澜沧江报汛站的年运行管护费用;
  5.拟制和修订培训计划。
  双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相互通报各自参加联合工作组的成员名单,以便工作组尽快开展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双方可增聘专家参加联合工作组的有关会议。

第五条

报汛管理



  湄委会根据实施方案所提供的报汛设备,由中方负全责进行日常管理。经商中方同意,湄委会可派有关人员对报汛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包括校核所报数据的精确度。

第六条

协议实施的促进



  为促进本协议实施,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湄公河委员会一九九五年的协定。将对联合工作组成员在任务期内进入、离开和逗留于中国和湄委会成员国,有关设备、机械和其他物资运人、运出中国或在中国采购,以及货币支付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财务安排



  一、湄委会将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两个澜沧江报汛站向湄委会报汛期间的年运行管护费用,如设备运行和维修,用于报汛的通讯费以及报汛人员培训费等。年运行管护费用数额由联合工作组商定。
  二、中方将承担为提高上述报汛站报汛能力所需的土建和基本测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八条

争端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