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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者撤销这一保留。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于1991年3月1日在蒙特利尔开放,并由1991年2月22日至3月1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航空法国际会议的参加国签署。1991年3月1日后,本公约将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直至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生效时止。任何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需经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保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被指定为保存者。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应声明是否系生产国。
  三、本公约自第三十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保存者之日起的第六十天生效,但在这些国家中至少有五个国家已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声明是生产国。如果在五个生产国存交其文书之前已交存了三十五份批准书,则本公约自第五个生产国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存交之日起的第六十天生效。
  四、对于其他国家,本公约自这些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六十天后生效。
  五、本公约一经生效,即由保存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保存者应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所有签字国和缔约国:
  (一)本公约的每一签署及签署的日期;
  (二)每一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交存的日期,对声明是生产国的国家应特别予以注明;
  (三)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四)本公约或其附件的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五)根据第十五条所作的任何退出;
  (六)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的任何声明。
  第十五条 
  一、每一缔约国可向保存者递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自保存者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生效。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署,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91年3月1日在蒙特利尔订立,一份正本,载有用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五种作准文本。
  技术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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