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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六条 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婚姻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种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的选择、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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