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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1年修正案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公约》的1991年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1月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目录

  第Ⅰ章 总则
  第Ⅰ/1条 定义
  第Ⅰ/2条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第Ⅰ/4条 监督程序
  第Ⅰ/5条 试验的实施
  第Ⅱ章 船长——甲板部
  第Ⅱ/2 条附录
  第Ⅱ/4 条附录
  第Ⅱ/6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章 无线电人员
  第Ⅳ/1条 适用范围
  第Ⅳ/2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2条附录
  第Ⅳ/3条 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Ⅵ章
  第Ⅵ/1条 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Ⅵ/1条附录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公约》的1991年修正案

  第Ⅰ章 总则
  第Ⅰ/1条 定义
  把第(k)和(1)款的原有条文改为:
  “(k)‘无线电操作人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有关的适当证书者。”
  (p)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建议案”。
  (r)删去“海协”二字。
  (s)删去“海协”二字。
  将(k)至(s)款改为(k)至(r)款。
  第Ⅰ/2条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将第2款第1行改为:
  “关于无线电操作人员,主管机关可:”。
  第Ⅰ/4条 监督程序
  在第3款,以“无线电操作人员”代替“电报员”。
  增加新规定如下:
  “第Ⅰ/5条 试验的实施
  1.这些条款不得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
  2.就本条而言,‘试验’这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有关使用自动或综合系统的实验,以便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替代办法,这些替代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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