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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2.委员会的成员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一张由各缔约国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缔约国可提名1名本国国民为候选人。
  3.初次选举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每次选举日期至少3个月前致函各缔约国,邀请它们在两个月内作出提名。秘书长应编制一份按字母顺序编排的被提名候选人名单,注明提名的缔约国,并应将这份名单选送各缔约国。
  4.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在由秘书长于联合国总部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2/3的缔约国;所获票数最多,同时得到出席并投票缔约国代表所投选票绝对多数的候选人,应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5.当选的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4年。不过,在第一次选举所选出的成员之中,有9人的任期应在满两年后结束;第一次选举之后,应随即由委员会主席以抽签方式选定该九名成员的名字。
  6.为了填补临时的空缺,应由其国民停止担任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指派另一人来接任,但须经委员会同意。
  7.各缔约国应负担委员会成员履行委员会职责的开支。
  第十二条
  1.各缔约国承诺向联合国秘书长就各自为执行本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在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并于其后每两年提出报告,给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得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2.委员会每年应通过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就其工作情况提出报告,并可根据对缔约国所提报告和资料的审查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这种意见和建议应连同有关缔约国所可能提出的评论一起向大会提出。
  3.委员会应特别审查本公约第十条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建议所需采取的行动。
  4.经多数缔约国请求,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审议关于执行本公约第十条各项规定的进一步行动。如有悍然违反本公约条款的情况,经委员会要求,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得随时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收受和审查曾作同样声明的缔约国所提出的关于违背本公约条款行为的控诉。委员会得决定对此种违约行为所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2.依照本条第1款被指控的缔约国有权派代表出席参加委员会的审议。
  第十四条
  1.委员会应每年至少集会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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