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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1985年12月10日订于纽约 本公约于1988年4月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7年10月21日签署本公约 本公约于1988年4月3日对我生效)


  本公约缔约国,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各会员国表示决心同联合国合作,采取集体和个别行动,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一切权利和自由而没有任何区分,特别是种族、肤色或国籍的区分,
  注意到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各方面防止、禁止和根除具有这种性质的一切作法,
  注意到联合国大会曾通过一系列决议,谴责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行径,并肯定表示其无条件支持不准以种族、宗教或政治关系为理由而加以歧视以及才能应为参加体育活动的唯一标准的奥林匹克原则,
  考虑到大会于1977年12月14日通过的《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严肃地确认有必要加速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
  回顾《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别认识到参加同在种族隔离基础上选拔的体育队进行体育交流的活动,即直接教唆并鼓励违犯该公约所界定的种族隔离之罪。
  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行径,并促进以奥林匹克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体育接触,
  确认同在体育领域实行种族隔离的任何国家进行体育接触,即宽容和加强种族隔离,违反奥林匹克原则,因而成为各国政府理应关注的事项,
  希望执行《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所载各项原则,并确保尽早为此通过实际措施,
  深信通过一项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将导致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种族隔离”一词是指象南非所实行的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的人对另一种族的人的统治并一贯压迫他们的那样一种体制化种族分隔和歧视制度;“体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是指在专业或业余体育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政策和作法;
  (b)“国家体育设施”一词是指在一国政府主持的体育计划的范围内经管的任何体育设施;
  (c)“奥林匹克原则”一词是指不准以种族、宗教或政治关系为理由而加以歧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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