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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B)嫌疑犯是本国国民时;
  (C)所犯罪行是对因代表本国执行第一条所规定的职务而享有应受国际保护地位的人员所犯时。
  2.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明的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定其管辖权。
  3.本公约并不排除依照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特别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以防止第二条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各该国领土内策划在其领土以内或以外实施这些罪行;
  (B)交换情报,并协调为防止这些罪行发生而采取的适当行政或其他措施。
  第五条
  1.境内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任何罪行的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嫌疑犯已逃离其领土,应将有关所发生罪行的一切事实及可以获得的一切关于嫌疑犯身份的情报,直接或经由联合国秘书长送达所有其他有关国家。
  2.遇有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任何罪行时,拥有关于受害人和犯罪情况的情报的任何缔约国应设法按照其国内法所规定的条件,充分和迅速地将此种情报递送该受害人代表执行职务的缔约国。
  第六条
  1.嫌疑犯所在地的缔约国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采取其国内法所规定的适当措施保证嫌疑犯留在其领土内,以便进行起诉或引渡。这种措施应该立即直接或经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
  (a)犯罪地国家;
  (b)嫌疑犯隶籍的一国或数国,如为无国籍人士时,其永久居住地国;
  (c)有关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隶籍的一国或数国,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国家;
  (d)所有其他有关国家;
  (e)有关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充任官员或代理人的国际组织。
  2.对任何人员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时,此种人员有权:
  (a)立即与其隶籍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其他国家,或如为无国籍人时经其请求而愿意保护其权利的国家距离最近的适当代表取得联络;
  (b)并由该国代表前往探视。
  第七条 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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