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68年7月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并同时开放供签署 本条约于1970年3月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2年3月9日向联合国政府递交加入书;1992年3月16日向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递交加入书 本条约于1992年3月9日对我生效)


  本条约各缔约国(以下称“各缔约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
  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
  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
  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
  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