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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5)如果向本基金提出的已成立的索赔金额超过根据第4款应付的赔偿总额,赔偿金额的分配应使任何已成立的索赔与其索赔人按照本公约所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之间的比例对所有索赔人均相同。
  5.用下列文字代替第6款:
  (6)本基金大会可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船舶所有人未按照1984年责任公约第Ⅴ条第3款设立基金,也可支付根据本公约应付的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4款第(e)项相应地适用。
  第7条 删去1971年基金公约的第5条。
  第8条 1971年基金公约第6条修正如下:
  1.在第1款中,删去该款编号和“或按第5条取得补偿”。
  2.删去第2款。
  第9条 1971年基金公约第7款修正如下:
  1.在第1、3、4、和6款中,提到“责任公约”的七处均改为“1984年责任公约。”
  2.在第1款中,删去“或按第5条取得补偿”。
  3.在第3款的第1句中删去“或补偿”和“或第5条”字样。
  4.在第3款的第2句中,删去“或第5条第1款”。
  第10条 在1971年基金公约第8条中,将“责任公约”改为“1984年责任公约”。
  第11条 1917年基金公约第9条修正如下:
  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
  (1)对于由本基金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1款对污染损害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本基金应通过代位求偿取得受偿人根据1984年责任公约对船舶所有人或其担保人所能享有的权益。
  2.在第2款中,删去“或补偿”。
  第12条 1917年基金公约第10条修正如下:
  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的开头一句:
  每一缔约国对本基金的年度摊款,应由在第12条第2款第(a)或第(b)项规定的日历年度中收到油类总量超过150000吨的人交付:
  第13条 删去1971年基金公约的第11条。
  第14条 1971年基金公约第12条修正如下:
  1.在第1款的开头一句中,删去“按第10条所述每人”。
  2.在第1款第(i)项第(b)和第(c)目中,删去“或第5条”,并用400万计算单位代替“1500万法郎”。
  3.用下列文字代替第2款的开头一句:
  大会应决定应收的摊款总额。根据大会决定,干事应对每一缔约国计算出第10条所述每人的年度摊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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