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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
  (1)定名为“1984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称为“本基金”)的,用于赔偿污染损害国际基金是为下列目的而设立:
  (a)为1984年责任公约所提供保护的不足部分提供污染损害赔偿;
  (b)为实现本公约所规定的有关目的。
  第4条 用下列文字代替1971年基金公约第3条:
  本公约专门适用于:
  (a)在下列区域造成的污染损害:
  (i)缔约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
  (ii)缔约国根据国际法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如果缔约国尚未设立这种区域,则为该国根据国际法所确定的超出并与其领海毗连的区域,而自该国测量其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外延不超过200海里;
  (b)为预防或减轻这种损害而在任何地方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5条 修正1971年基金公约第4条至第9条的标题,删去“和补偿”。
  第6条 1971年基金公约第4条修正如下:
  1.在第1款中,提到“责任公约”的五处均改为“1984年责任公约”。
  2.用下列文字代替第3款:
  (3)如经本基金证明,污染损害是全部或部分地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或由于受害人的疏忽所引起,本基金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此人赔偿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均可在船舶所有人按照1984责任公约第Ⅲ条第3款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免除其责任。但是,就预防措施而言,本基金不得享有此种免除。
  3.用下列文字代替第4款:
  (4)(a)除本款第(b)和第(c)项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按照本条对任一事件应付的赔偿总金额应有限制,即该总金额加上按照1984年责任公约在本公约第3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污染损害所实际付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35亿计算单位。
  (b)除第(c)项另有规定外,对于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而造成的污染损害,本基金按照本条应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1.35亿计算单位。
  (c)如果在本公约三个缔约国的领土内的人所接收的有关摊款油类总量在前一日历年度等于或超过6亿吨,则不论发生何种事故,也不论何时发生事故,第(a)和第(b)项所述的最高赔偿金额应为2亿计算单位。
  (d)在计算本基金按照本条应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时,不应把根据1984年责任公约第Ⅴ条第3款所设基金的应收利息考虑进去。
  (e)本条所述的金额应按照本基金大会决定支付赔偿金第一天的特别提款权与该国货币的比值折算成该国货币。
  4.用下列文字代替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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