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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签订日期1974年3月11日)

简介



  本公约于1974年3月11日至4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1983年10月6日生效。1980年9月23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本公约的文件,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公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本公约于1983年10月6日对我国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加纳、智利、巴基斯坦、冈比亚、斯里兰卡、委内瑞拉、孟加拉、尼日利亚、贝宁、坦桑尼亚、尼日尔、菲律宾、危地马拉、墨西哥、喀麦隆、古巴、印度尼西亚、象牙海岸、中非、塞内加尔、扎伊尔、马达加斯加、刚果、印度、肯尼亚、马里、苏丹、加蓬、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哥斯达黎加、秘鲁、埃及、突尼斯、韩国、前捷克斯洛伐克、洪都拉斯、前苏联、乌拉圭、保加利亚、圭亚那、摩洛哥、约旦、南斯拉夫、几内亚、毛里求斯、中国、巴巴多斯、罗马尼亚等。

目标和原则



  本公约各缔约国,
  希望改进班轮公会制度,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普遍接受的班轮公会行动守则,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承运其对外贸易货物的班轮公会的活动方面的特殊需要和问题,
  兹同意在守则内反映出下列基本目标和原则:
  (a)目标:便利世界海洋货运的有秩序扩展;
  (b)目标:促进适应贸易需要的、定期的和有效率的班轮服务的发展;
  (c)目标:保证班轮航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d)原则:公会的各种办法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东、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
  (e)原则: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托运人代表和托运人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如经请求,有关当局亦可参加;
  (f)原则:公会的活动如与关系方面有关,公会应向他们提供有关其活动的资料,并应公布有关其活动的有意义的情报。
  兹协议如下:

第一编

第Ⅰ章 定义



  班轮公会或公会
  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船舶的运输商的团体,这些运输商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在某一条或数条航线上提供运送货物的国际班轮服务,并在一项不论何种性质的协定或安排的范围内,按照划一的或共同的运费率及任何其他有关提供班轮服务的协议条件而经营业务。
  国家航运公司
  某一国家的国家航运公司,是指其总管理处及其实际控制设在该国,并为该国有关当局或依照该国法律所如此承认的使用船舶的运输商。
  牵涉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营事业所拥有和经营的航运公司,其权益的大部分为这些国家的公(或)私利益所拥有,而其总管理处及其实际控制设在这些国家中之一国,则可被这些国家的有关当局承认为国家航运公司。
  第三国航运公司
  在两国之间使用船舶经营货运而并非该两国国家航运公司的运输商。
  托运人
  为了运送对他有利益的货物而同一个公会或航运公司订立或表示愿意订立合约性或其他协议的个人或实体。
  托运人组织
  促进、代表和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并为其所代表的托运人的国家的有关当局--如这些当局要这样做的话--承认其具有此种身份的会社或相等团体。
  公会承运的货物
  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按照公会协议运输的货物。
  有关当局
  一个政府或由一个政府或国家立法指定来执行本守则中规定属于此种当局的任何职务的机构。
  促进贸易性运费率
  为了促进运输有关国家的非常规出口物而订定的运费率。
  特别运费率
  除促进贸易性运费率外,可由有关当事各方商订的优惠运费率。

第Ⅱ章 会员公司间的关系

  第1条 会籍
  1.任何国家的航运公司,在符合第1条第2款所定标准的条件下,都有权成为承运其国家对外贸易货物的公会的正式会员。不是公会任何航线上的国家航运公司的航运公司,在符合第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定标准并遵守涉及第三国航运公司的第2条关于货载份额的规定的条件下,有权成为该公会的正式会员。
  2.申请参加公会的航运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和愿望,按照公会协议的规定,在公会营运范围内,长期地经营定期的、适当的和有效率的航运服务,只要符合本项的标准,也可以使用租船;保证遵守公会协议的一切条款,并应于公会协议中有此规定时,提出财务担保,以便在以后退会、会籍中断或被开除会籍时,能够履行未清偿的债务。
  3.在审查不是有关公会任何航线上的国家航运公司的航运公司的入会申请时,除第1条第2款的规定外,并应特别考虑到下列各点:
  (a)公会经营航线的现有货运量及其增长的展望;
  (b)公会经营的航线对现有和预期的货运量是否有足够的舱位;
  (c)接纳该航运公司加入公会后,对公会航运业务的效率和质量可能发生的影响;
  (d)该航运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线上参加公会经营范围以外的货运;
  (e)该航运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线上参加别的公会经营范围以内的货运。
  以上各点不得用来阻止执行第2条内关于参加货载承运的规定。
  4.关于入会或重新入会的申请,公会应迅速作出决定并迅速通知申请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从申请之日起算六个月。公会如拒绝一个航运公司入会或重新入会,应同时以书面说明其拒绝的理由。
  5.公会审查入会申请时,应考虑公会承运其货载的国家的托运人和托运人组织所表示的意见,并于有关当局要求时考虑它们的意见。
  6.申请重新入会的航运公司,除第1条第2款所定的入会标准外,并应提出证据,证明业已依照第4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公会可以特别查询该航运公司以前脱离公会的原因。
  第2条 参加货载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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