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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3.经过详细的审议(载于会议的记要和报告中),会议通过了下述文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该公约和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分别列为本最终议定书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14.会议还通过了一些决议,其文本列为本最终议定书的附件三。
  15.本最终议定书的文本,包括其附件,交海协秘书长保存。本议定书只有一份正本,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并附有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以及会议决议的文本。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均有正式的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会议的决议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这些官方译本的正本应与本最终议定书存放在一起。
  16.海协秘书长应将本最终议定书核证无误的副本寄送给应邀派遣代表出席这一会议的各国政府,并按照这些政府的愿望,将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和会议决议官方译本的核证无误的副本于备妥时寄送给这些政府。
  下列具名代表特签署本最终议定书,以昭信守。
  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
  签署者: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 林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白俄罗斯           加拿大
  智 利            古 巴
  塞浦路斯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芬 兰
  法 国            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           加 纳
  希 腊            海 地
  匈牙利            冰 岛
  印 度            印 尼
  伊 朗            伊拉克
  爱尔兰            意大利
  象牙海岸           日 本
  约 旦            肯尼亚
  高棉共和国          科威特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墨西哥
  摩纳哥            摩洛哥
  荷 兰            新西兰
  尼日利亚           挪 威
  巴拿马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韩 国
  罗马尼亚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 典            瑞 士
  泰 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乌克兰
  苏 联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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