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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争议的条约草案

解决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争议的条约草案
 (序言)


缔约方
  期望通过推动国际义务的执行和保证对知识产权领域内国际规则的一致解释和适用,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牢记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政府间组织之间可能在执行国际义务及解释或者适用国际规则时产生争议,
  认识到通过适当的多边组织协议解决这类争议的必要,
  确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内建立友好解决这类争议的程序,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就下列内容达成协议:
  第1条 联盟的建立
  为本条约的目的,本条约的缔约方组成一个联盟。
  第2条 简释
  为本条约的目的:
  (Ⅰ)“缔约方”是指参加本条约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
  (Ⅱ)“联盟”是指第1条中规定的联盟;
  (Ⅲ)“大会”是指第9条中规定的大会;
  (Ⅳ)“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Ⅴ)“国际局”是指组织的国际局;
  (Ⅵ)“总干事”是指组织的总干事;
  (Ⅶ)“细则”是指第11条中规定的本条约的细则;
  (Ⅷ)“规定的”是指细则中规定的;
  (Ⅸ)提及“争议的当事方”时应视为包括存在几个当事方的情况。
  (Ⅹ)“原始条约”是指包含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对其规定的解释或者适用是解决争议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约。
  第3条 适用范围
  (1)[缔约方之间根据多边条约产生的争议]本条约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即至少问题之一的解决需要解释或者适用约束缔约方的多边条约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一项或者几项规定。
  选择方案A:[无进一步的内容]
  选择方案B:是由组织单独实施或者组织在一个或者几个政府间组织协助下实施的多边条约。
  选择方案C:是由组织单独实施的多边条约。
  (2)[其他争议]当一项争议不属于第(1)段规定的范围时,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协议将本条约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至少问题之一的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
  (3)[本条约对某些争议不适用]尽管有第(1)和(2)段的规定,本条约仍不适用于
  (Ⅰ)一项争议的当事方为解决争议的目的,协议不适用本条约或者本条约确立的程序;或者
  (Ⅱ)争议是源于一原始条约,而该原始条约不允许争议的当事方诉诸其条约规定之外的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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