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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4)(a)大会应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通常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应与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d)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程。

第八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
(b)国际局特别应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财务

 (1)(a)本专门联盟应有预算。
(b)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专门联盟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额。(c)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协调的需要。
 (3)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Ⅰ)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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