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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2)(a)总干事应邀请以专利为其专业的、其成员至少有一国是本协定的缔约国的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b)总干事可以邀请,如经专家委员会请求,应该邀请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与其有关的讨论。
 (3)专家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Ⅰ) 修订本分类法;
(Ⅱ) 向本专门联盟国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类法的使用和促进本分类法的统一应用的建议;
(Ⅲ) 帮助促进对用于发明审查的文献进行重新分类的国际合作,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Ⅳ) 在对本专门联盟或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本分类法;
(Ⅴ) 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
 (4)专家委员会应制订自己的议事规程,该规程应允许第(2)款(a)项所指能在本分类法的发展中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政府间组织参加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
 (5)本专门联盟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国际局、依第(2)款(a)项的规定有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政府间组织,以及应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对修订本分类法提出建议的任何其他组织,均可对本分类法提出修订建议。修订建议应递交国际局,国际局应在不迟于专家委员会开会审议上述建议前两个月提交专家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
 (6)(a)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专家委员会的决议需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简单多数票。
(c)任何决议,如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
(d)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第六条 修正案及其他决议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1)专家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本分类法的决议和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应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的主管机关。修正案应自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国际局应将已生效的修正案编入本分类法中。修正案应在第七条所述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七条 本专门联盟的大会

 (1)(a)本专门联盟应设大会,由本专门联盟的国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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