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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第十三条 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
  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和核准免除上述规定而对船舶进行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办理。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委托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者它所承认的组织办理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的完备和实效。
   第十四条 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
  一、船舶应受下列的检验和检查:
  (一)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对于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此项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全面检查。这种检验应保证各种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二)定期检验的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五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
  (三)证书签发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的定期检验--以保证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可以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变化,并且保证下列各种装置和设备保持有效状态。
  甲、开口防护装置;
  乙、栏杆设备;
  丙、排水舷口;
  丁、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
  二、本条第一款(三)项所称定期检查应于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或者根据本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对船舶给于免除而发给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检验后现状的维持
  按照第十四条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凡经检验的船体结构、设备、材料或构件尺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作变动。
   第十六条 证书的颁发
  一、对于依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二、对于根据和依照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三、上述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该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四、不论本公约中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公约对船旗国政府生效时有效的任何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应在两年内或者在证书期满前(以何者较早为准)继续有效。在此以后,必须备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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