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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三)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二、本公约应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三、附则一的规定专门适用于新船。
  四、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附则一的规定或其任何部分的要求时,应至少满足主管机关在本公约生效前对于国际航行船舶提出的那些较低的有关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这种船舶增加干舷。如要取得任何减小原定干舷的好处,现有船舶应符合本公约的全部要求。
  五、附则二的规定适用本公约的新船和现有船舶。
   第五条 附外
  一、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军舰;
  (二)长度小于24米(79英尺)的新船;
  (三)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
  (四)非营业游艇;
  (五)渔船。
  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适用于专在下列水域航行的船舶:
  (一)北美洲诸大湖和圣劳伦斯河东到从罗歇尔角和安提科斯提岛的西点之间所画的一条恒向线,以及到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沿西经63度子午线为止;
  (二)里海;
  (三)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阿根廷的北角和乌拉圭的埃斯特角之间所画的一条恒向线。
   第六条 免除
  一、对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邻近港口间从事国际航行,并且继续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如果上述港口所在的各国政府认为,上述港口间的遮蔽性质或航行条件,使从事此类航行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其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主管机关对具有新型特点的任何船舶,如适用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发展这种特点的研究和这种特点采用到国际航行船舶上时,可以免除其受此项规定的约束。但是任何此类船舶应符合下述安全要求:即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服务目的并保证船舶全面安全的要求,以及船舶将前往的各国政府所能接受的要求。
  三、主管机关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准许任何免除的情节和理由,通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由海协组织分别转知各缔约国政府,以供参考。
  四、主管机关可以对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不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免除其受本公约任何要求的约束。但该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所承担航次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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