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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a)根据贷款协定应偿付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费用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b)根据担保协定应偿付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费用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c)借款人(i)根据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i)经借款人同意,由银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担保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务上的义务,(iii)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而应偿付银行或协会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项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d)担保人(i)根据担保人和银行之间的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i)根据银行经担保人同意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担保和任何种类的其他财务上的义务,或(iii)根据担保人和协会之间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而应偿付银行或协会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其他任何款项发生拖欠,并在担保人不大可能履行其在担保协定中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e)借款人或担保人一方在履行其根据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中违约,并且在银行就此通知了借款人和担保人后,该违约行为仍持续达60天之久。
  (f)借款人(非银行会员国)没有能力支付其到期债务,借款人或其他人已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使得借款人的财产将在或可能在其债权人中间进行分配。
  (g)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采取了任何行动,解散了或撤销了(非银行会员国)借款人,或暂停了它的业务活动。
  (h)发生了贷款协定为了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并持续了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
   第八条 税收
  第8.01节 税收。(a)偿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不得扣除税款,并应豁免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征收的或在其领土内所课征的任何税收。
  (b)对于适用本通则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以及任何其他协定的签署、传送或注册,或与此有关的事项,均应辖免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征收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
   第九条 合作和资料;财政和经济数据;消极的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9.01节 合作和资料。(a)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充分合作,以保证实现贷款的各项目标。为此,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
  (i)应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就有关项目的进展、贷款的目标和各方履行各自根据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等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另一方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所有与这类事项有关的资料。
  (ii)各方应将出现的干扰或可能干扰上面(i)段中所述事项的任何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b)担保人应保证,担保人或其下属的任何政治或行政分部门或为担保人或此类下属分部门所拥有的、控制的或为其利益而经营的任何实体,不得采取或不得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项目的实施或根据贷款协定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c)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应为银行委派的代表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使其能为了与贷款有关的目的访问其领土的任何一部分。
  第9.02节 财政与经济数据。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应向银行提供银行所合理要求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有关财政和经济情况的资料,包括其国际收支和外债情况,以及其下属的政治或行政分部门和为该会员国或任何此类下属的分部门所有的、控制的或为其利益而经营的任何实体及为该会员国行使中央银行或外汇平准基金或类似职能的任何机构的一切该类资料。
  第9.03节 消极的保证。(a)银行的政策是,在向其会员国贷款或由会员国作担保时,在正常情况下要求有关会员国提供特别担保品,但要求保证该会员国在对其所控制的或为其利益而保管的外汇进行分摊、兑现或分配时,其他外债不应享有超过银行贷款有优先地位。
  (i)为此,如果以任何公共财产(其定义如下述)建立任何留置权为任何外债作担保,其结果将会或可能导致在外汇的分摊、兑现或分配方面有利于该外债的债权人的某种优先地位,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该留置权应根据这一事实本身,不需银行付出贷价的条件下,平等地、按比例地担保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且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应当为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出于任何宪法方面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不能对其下属的任何政治或行政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作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则该会员国应及时地,并且在不需银行付出代价的条件下,用使银行满意的对其他公共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担保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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