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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第3.01节 贷款帐户。贷款金额应记入贷款帐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定和本《通则》的规定从该帐户提取款项。
  第3.02节 承诺费。借款人应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费率,就尚未提取的贷款部分金额交付承诺费。该承诺费应从贷款协定签字后60天起累计,到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各次提款的日期,或到款项被取消之日止。借款人还应对银行按照第5.02节规定随时作出特别承诺的贷款本金的未偿还部分金额每年交付0.5%的附加承诺费。
  第3.03节 利息。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利率,就随时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交付利息。利息应从各次提款的日期起算。
  第3.04节 偿还。(a)借款人应按贷款协定中分期偿还表,偿还从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金额。每次到期应偿还的贷款部分决定于分期偿还表上该日期的到期本金金额乘以下列比率:
  (i)根据第4.03节(b)款确定的那个日期的未到期的贷款本金金额,与
  (ii)以各次提款日期的由共同计值标准所表示的从贷款帐户中已提取而尚未到期的未偿还的总等值金额之间的比。
  (b)借款人在按照分期偿还表的规定付清所有的累计利息和贴水,并在不少于45天前通知银行后,即有权自银行可以接受的日期起提前偿还:(i)所有的已拨付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或(ii)任何一期或几期到期的全部本金金额,但是在这样的提前偿还后,提前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中不得再留存未偿还部分。
  (c)银行的政策是鼓励提前偿还银行尚未售出或尚未同意出售的贷款中尚未到期的部分。因此,银行将同情地考虑借款人提出的任何要求,即银行放弃按照本节(b)段的规定对提前偿还的这部分贷款收取任何贴水。
  第3.05节 付款地点。贷款的本金(如有贴水,则包括贴水)、及其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在银行合理要求的地点交付。
   第四条 货币条款
  第4.01节 提款所使用的货币。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商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应是由贷款资金承付的已付或应付费用的货币;但如果该费用是以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的货币支付时,则提款的货币应是由银行随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第4.02节 汇总付款帐户;贷款份额。
  (a)汇总付款帐户中应记载在贷款项下或在银行随时确定的其他贷款项下已经提取的各种不同种类货币的金额。凡按此法提取的金额都应以提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记入汇总付款帐户,但假如银行为了提供该项提款而用另外一种货币购买要提取的货币,则应将这笔由银行付出的这类另外的货币金额记录在该汇总付款帐户中,而不是把提取的货币记录在该帐户中。每一笔款项在到期之日应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或在银行所能接受的提前偿还的更早一些的日期注销。
  (b)在汇总付款帐户内的总值应等于汇总付款帐户中各种未偿还货币金额的总和,而其价值应使用共同计值标准表示。在每天进行各项提款或注销的记载前,应通过对当天的用共同计值标准表示的这类净金额进行重新定值,以调整汇总付款帐户的总值。
  (c)为了确定贷款在汇总付款帐户中的份额,银行应保持一个分帐户以记载从贷款户中已提取的用共同计值标准表示的金额。每笔该类金额应在到期之日或在银行所能接受的提前偿还的更早一些日期,通过偿还从该分帐户中注销。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金额应在最初就用提款当天的共同计值标准换算后记入分帐户中。此后,应根据第4.02节(b)款的规定,对汇总付款帐户的总值进行重新调整时,以同样的比例对分帐户中所记载的金额价值进行调整。
  (d)汇总付款帐户中任何日期的贷款份额的比率应为:(i)截至那一天的该分帐户已经重新调整的价值总额:与(ii)截至那一天的该汇总付款帐户中已经重新调整的价值总额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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