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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a)对进、出口成员双方都有利的天然胶研究与发展方案和项目,包括特定领域中的科学研究;
  (b)提高天然胶工业的生产率的方案和项目;
  (c)提高天然胶的供应质量、使天然胶的质量规格和式样划一的方法;
  (d)改善生天然胶加工、销售和经销的方法。
  3.理事会应审议这种措施和技术所涉及的经费问题,并视情况设法推动和便利由国际金融机构、成立后的共同基金第二帐户等来源,提供足够的资金。
  4.理事会可视情况向成员、国际机构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推动执行本条所述的具体措施。
  5.其他措施委员会应定期审议理事会决定推动和建议的那些措施的进展情况,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国内政策的协商

  第四十五条 协商
  理事会应在任何成员提出要求时,就直接影响供应或需求的政府天然胶政策,进行协商。理事会可将其建议提交成员审议。

第十二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统计和资料
  1.理事会应收集和整理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关于天然胶及有关领域的统计资料,必要时并予发表。
  2.成员应迅速并尽最大可能向理事会提供有关各种等级天然胶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现有数据。
  3.理事会也可要求成员提供为本协定顺利执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关于有关领域的资料。
  4.成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在不违反其本国法令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供所有上述统计和资料。
  5.理事会应同包括国际橡胶研究小组在内的适当国际组织以及各商品交易所建立密切关系,以确保取得有关天然胶生产、消费、储存、国际贸易、价格、以及影响天然胶供求的其他因素的最新可靠数据。
  6.理事会应努力保证所发表的资料不损害生产、加工或销售天然胶或有关产品的厂商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第四十七条 年度评价、估计和研究
  1.理事会应根据成员提供的资料和来自所有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的资料,编制和发表关于世界天然胶情况和有关领域的年度评价。
  2.理事会还应至少每半年估计一次其后6个月内所有天然胶品种和等级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口数量。它应将估计通知成员。
  3.理事会应研究或作出适当安排,研究天然胶的生产、消费、贸易、销售和价格趋势以及世界天然胶经济的短期和长期问题。
  第四十八条 年度审查
  1.理事会应按照第一条所列宗旨,每年审查本协定的执行。它应将审查结果通知成员。
  2.其后,理事会可向成员提出建议,并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提高本协定的执行效力。

第十三章 杂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成员应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作出最大努力,互相合作,促进本协定宗旨的实现,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本协定宗旨的行动。
  2.成员特别应设法改善天然胶经济的情况,鼓励生产和使用天然胶,以便促进天然胶经济的增长和现代化,从而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有利。
  3.成员应承认理事会根据本协定所作的一切决定均具有约束力,不执行可能限制或违反这些决定的措施。
  第五十条 贸易障碍
  1.理事会应根据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关于世界天然胶情况的年度评价,认明扩大天然胶生胶半成品或改进品的贸易的任何障碍。
  2.为了促进本条的目标,理事会可向成员提出建议,在适当的国际机构内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排除、并在可能时根除这种障碍。理事会应定期审查这些建议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天然胶运输和市场结构
  理事会应鼓励和帮助推行合理、公平的运费率,改善运输体制,以便正常供应市场,节省销售产品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差别和补救措施
  其利益因根据本协定采取措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申请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考虑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3和第4段的规定,采取这类适当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免除义务
  1.凡遇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而有必要,理事会若接受某一成员说明为什么不能履行本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的理由,得以特别表决免除该成员的该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免除某一成员的某项义务时,应明确说明免除该成员该项义务的条件和期限,以及准予免除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公平的劳工标准
  成员宣布,它们将努力维持劳工标准,以期提高各自的天然胶部门的劳工生活水平。

第十四章 控诉和争端

  第五十五条 控诉
  1.关于某一成员没有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控诉,均应在提出控诉的成员的请求下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然后对控诉作出裁决。
  2.理事会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裁决,均应明确提出其未履行义务的性质。
  3.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控诉,若理事会认为某一成员违反了本协定,可在不妨碍本协定其他条款具体规定的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以特别表决:
  (a)中止该成员在理事会中的表决权,若理事会认为必要,中止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在理事会或在根据第十九条设立的任一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权利,以及加入这些委员会的资格,直至该成员履行其义务为止;
  (b)若该项违反行为重大地危害本协定的实施,根据第六十五条采取行动。
  第五十六条 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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