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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该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专门小组。
  专门小组在该委员会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工作。专门小组不得在该委员会以外单独被咨询。
  另一方面,可以在该委员会内部成立小组委员会,以便就固定的问题或在固定的范围内,起草意见草案,备供该委员会讨论。
  内部规则规定有关专门小组和小组委员会的组织办法和职权规则。
  第一百七十条 该委员会在本条约规定的场合下受理事会或委员会强制咨询。它得在此项机构所认为适当的一切情况下受此项机构的咨询。
  理事会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得限令该委员会于为此目的通知其主席之日起不迟于10天的期间提出其意见。限期届满,如无意见,理事会或委员会可置之不顾。
  该委员会的意见和专门小组的意见以及讨论的记录应送交理事会和委员会。

第四编 财政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本联营的一切收入和支出,除经理处和本联营各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外,应为每一预算年度的概算内容并经记录于工作预算或研究和投资预算。
  每一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均须平衡。
  (二)经理处按照商业规则进行工作,其收入和支出应在特别状态下予以规定。
  此项收入和支出的概算、执行和控制的条件在照顾到经理处规章的情况下,由实施第一百八十三条而作出的财政规则予以确定。
  (三)关于每年度各联合企业收入和支出的概算以及营业账目和平衡表应依照此项企业规章所确定的条件通知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工作预算的收入,在不妨碍其他日常收入下,包括各成员国的财务分摊额,此项分摊额按照下列分配标准予以确定:
  比利时………7.9       意大利………28
  德 国………28        卢森堡………0.2
  法 国………28        荷 兰………7.9
  (二)研究和投资预算的收入,在不妨碍其他可能的来源下,包括各成员国的财务分摊额,此项分摊额按照下列分配标准予以确定:
  比利时………9.9       意大利………23
  德 国………30        卢森堡………0.2
  法 国………30        荷 兰………6.9
  (三)分配标准可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表决,予以修改。
  (四)拨供研究或投资用途的借款由理事会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五)款所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条件,订立合同。
  本联营在成员国国内发行公债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该成员国如无此规定,但与委员会对于本联营所计划的借款经过磋商而达成协议时,得在成员国国内资本市场上借款。
  成员国主管机关不得拒绝同意,除非该国资本市场上有严重混乱之虞。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各成员国财务分摊额可以全部或部分,由本联营在各成员国内预收的收益予以代替。
  为此目的,委员会应将关于此项预收的项目、规定征收率的标准和征收办法的建议提交委员会。
  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表决,就此项建议于咨询议会以后,决定措施,此项措施由理事会建议各成员国按照各本国宪法规则予以采用。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工作预算所载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
  (甲)行政费用,
  (乙)关于安全管制和保健的支出。
  (二)研究和投资预算所载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
  (甲)关于执行本联营研究和投资计划的支出,
  (乙)对于经理处资本和该处投资支出的可能参加,
  (丙)关于教学组织装备的支出,
  (丁)对于联合企业和某些联合业务的可能参加。
  第一百七十五条 除非第一百八十三条施行规则有相反的规定,工作预算上登记的支出被准许以一个预算年度为期。
  在实施第一百八十三条时所规定的条件下,除有关人事开支的经费以外,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未曾动用的经费可以转账,仅以下一预算年度一次为限。
  在工作开支项下所拨的经费应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施行规则,按照开支的性质和用途分类集为专章,如遇需要并予细分。
  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和法院的支出分别列入预算的不同部分而不妨碍对于若干共同支出的特别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适用于研究和投资开支的经费,除按照本条约须由理事会全体一致表决的计划或决定所产生的限制外,包括如下:
  (甲)以个人为单位并成为一整体的一批聘用经费;
  (乙)构成每年支付(甲)项订聘开支最高额的支付经费。
  (二)订聘和支付的到期表附在委员会所建议的相应预算草案之后。
  (三)在研究和投资项下所拨的经费应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施行规则,将开支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集为专章,并遇需要,再予细分。
  (四)未经动用的支付经费,除理事会有相反决定外,应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转入下年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预算年度于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二)每一联营机构拟具其行政开支的概算书。委员会在工作预算的初步草案中将此项概算书集合起来。委员会将其意见附于初步草案中,此项意见可能表示不同的概算。此外,委员会起草研究和投资预算的初步草案。
  委员会至迟应于预算执行前一年9月30日将各预算的初步草案提交理事会。
  理事会如认为需要否定初步草案时,应咨询委员会,并遇必要时咨询其他有关机构。
  (三)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制订各预算草案并随即提交议会。
  各预算草案至迟须于预算执行前一年10月31日送达议会。
  议会有权建议理事会修改各预算草案。
  (四)如在预算草案送达后一个月期间,议会给予核准或未将其意见送交理事会,则预算草案应被认为已经正式确定。
  如在此期间,议会建议修改,则如此修改的预算草案应送交理事会。理事会会同委员会,遇必要时会同其他有关机构加以讨论,并以特定多数表决,确定预算,但须遵守按照本条约须由理事会全体一致表决的开支计划或决定所产生的限制。
  (五)理事会理事关于研究和投资预算的表决票数分配如下:
  比利时………9        意大利………23
  德 国………30       卢森堡………1
  法 国………30       荷 兰………7
  讨论获得至少67票才算成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如在预算年度开始时,工作预算尚未表决,则开支得每月、按章或按其他分类,依照第一百八十三条施行规则的规定,在上年度预算经费1/12的限度内,予以给付,但此项措施的结果,不得使委员会所得而支配的经费超出在准备中预算草案的1/12。
  如在预算年度开始时,研究和投资预算尚未表决,则开支得每月、按章或按其他分类,依照第一百八十三条施行规则的规定,在相当于过去核准的聘用经费支付到期表中所载年度概算的经费不超出1/12的限度内,予以给付。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在遵守上述一款和二款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在按照本条约须由理事会全体一致表决的开支计划或决定所产生的限制内,得准许超出1/12的开支。
  各成员国每月以暂时的名义并依照上年度分摊标准,拨付必要的款额以便保证实施本条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委员会按照第一百八十三条施行规则的规定,由自己负责并在所获经费的范围内,执行预算。
  此项规则规定每一机构参加执行其本身开支所遵循的特殊办法。
  在每一预算的内部,委员会得在第一百八十三条施行规则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下,在章与章之间,再分细目之间,挪移经费。
  第一百八十条 每一预算的收支总账由具备充分独立保证的审计委员所组成并由其中一个担任主席的监察委员会予以审查。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表决规定委员的名额。监察委员会委员和主席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表决指派,任期为五年。他们的报酬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予以规定。
  根据单据或现场举行检查其目的在确定收支是否合法和正常并保证良好的财务管理。每一年度结束后,监察委员会制定一项由其组成委员多数通过的报告。
  委员会每年将上年度每项预算账目连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和议会。此外,委员会将表明联营贷方和借方的财务平衡表通知理事会和议会。
  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解除委员会对每项预算执行的责任。它以其决定通知议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和二款所规定的预算和概算应按照为实施第一百八十三条所采取的财务规则而规定的记账单位予以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财务分摊额应由各成员国以其本国货币交给本联营支配。
  此项分摊额的余款应存于各成员国国库或其指定的机构。在此项存放期间,所交存的基金应保持交存之日有效的与一款所指记账单位作对比的汇价。
  此项现款得在委员会和有关成员国协议的条件下予以投放。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一)委员会得在通知有关成员国主管当局的限制下,将所持有任一成员国的货币兑换为另一成员国货币,但此项资金的利用须以本条约所规定的用途为必要的范围。委员会如持有所需的货币为现款或具有流通的性质,则在可能范围内避免进行这样的汇划。
  (二)委员会通过每一成员国所指定的当局为中间与每一成员国联系。在执行金融业务时,委员会应向有关成员国发行银行或其同意的其他金融组织商酌办理。
  (三)关于本联营以第三国货币所为的开支,委员会在预算未曾最后决定前,应将必须用各种不同货币完成收支的说明计划提交理事会。
  此项计划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予以核准。此项计划可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同样的程序予以变更。
  (四)为执行(三)款规定的计划所载开支所必需的第三国货币应由各成员国按照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分摊标准表,负责拨交委员会。
  委员会按照同样的分摊标准表将收存的第三国货币移交给各成员国。
  (五)委员会得自由支配其在第三国获得借款来源中的第三国货币。
  (六)理事会得以全体一致表决,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将上述各款所规定的汇兑制度全部或部分地适用于经理处和联合企业,并遇必要时适应上述机构工作的需要。
  第一百八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全体一致表决:
  (一)决定主要载明有关制订和执行各项预算(包括经理处预算在内)以及决算和稽核的办法,
  (二)规定应由委员会支配各成员国分摊额的办法和程序,
  (三)确定关于支付命令签发员和会计员责任的规则并组织监督。

第五编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联营具有法律人格。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一成员国中,本联营拥有该本国法律对于法人所认可的最广泛的法律行为能力;它特别是可取得或让与不动产和动产并进行诉讼。为此目的,它由委员会予以代表。
  第一百八十六条 理事会以全体一致表决,与委员会协作并咨询其他有关机构外,制定职员规章和适用于本联营其他人员的制度。
  在本条约生效后第四年届满后,此项规章和制度得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咨询其他有关机构后予以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委员会得在理事会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所决定的限制和条件下,搜集一切情报和进行一切必要的检查,以便完成它所负担的任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本联营的契约责任由适用于有关契约的法律所管辖。
  (二)关于非契约性责任,本联营应依照各成员国法律的一般共同原则,赔偿它的机构或它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人员对本联营的个人责任由制定他们地位的规定或适用于他们的制度所管辖。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联营机构的地址由各成员国政府协议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本联营各机构的语文制度由理事会全体一致表决,但不妨碍法院规则中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联营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依照一项单独的议定书所确定的条件下,享受必要的特权和豁免,以便完成它的任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各成员国采取一切一般或特殊的适当措施,以便保证执行本条约或本联营各机构文件所产生的义务。它们以便利给与本联营以完成其任务。
  它们避免一切足以危害完成本条约目的之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各成员国保证对于有关本条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不提交本条约规定以外的方式来解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一)本联营各机构成员,各委员会成员,本联营职员和人员,以及因职务或与本联营机构或设备或联合企业的公私关系,而应邀取得或收受按照一成员国或一联营机构所采取的规定加以保密的事实、情报、知识、文件或物品的一切其他个人应有义务,即使在此项职务或关系终止以后,仍须向未经准许的任何人以及公众对上述各项保守秘密。
  每一成员国应将对此项义务的一切破坏,视为无论在实体或管辖方面,属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或泄漏职业秘密事项的法律规定所保护的秘密的侵害行为。该成员国应根据任何有关成员国或委员会的请求,追究此项破坏行为的任何罪犯。
  (二)每一成员国应将在其本国领土内有关本条约适用范围内情报、知识、文件或物品的分类和秘密的一切条例规定,通知委员会。
  委员会承担将此项规定通知其他成员国。
  每一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便逐步建立最大可能统一和广泛的保密制度。委员会得为此目的,在咨询各有关成员国后,提出一切建议。
  (三)本联营各机构和其设备以及联合企业有义务适用各该机构所在地国领土内关于保密的现行规定。
  (四)一联营机构或一成员国给与在本条约实施范围内行使活动的个人以采取有关本条约实施范围并加保密的事实、情报、文件或物品的送达的一切许可,应为任何其他机构或任何其他成员国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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