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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

  6 卫星组织总干事应将本条各项规定对之适用的职员的姓名通知有关当事国;总干事亦应毫不迟延地将任何职员在按本条第1款(4)项的规定,给予了免除的当事国领土内结束公职的情况通知该当事国。

第三章 卫星组织缔约国代表、签字者代表和参加仲裁程序的人员

  第八条
  1 卫星组织缔约国参加卫星组织召集或主办的会议的代表,在行使其职责时和在赴会及离会途中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1)其在履行公职中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包括其言论和书写材料,享有管辖豁免。甚至在其完成任务以后,此类行为亦应享有该种豁免。但如遇第三方因其所拥有的或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或者在他们或此类车辆造成交通违章事故时,则不得享有管辖豁免;
  (2)其官方文件和证件不可侵犯;
  (3)本人及同其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在入境、外侨登记和离境手续的限制方面,享有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的同样的豁免。但当事国并非必须将本条规定适用于它的永久居民。
  2 签字者参加卫星组织召集或主办的会议的代表在行使职责时,和在赴会及离会途中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1)与履行其在卫星组织活动范围内的职责有关的官方文件和证件不可侵犯;
  (2)本人及同其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在入境、外侨登记和离境手续的限制方面,享有通常给予政府间组织职员的同样的豁免,但当事国并非必须将本条规定适用于它的永久居民。
  3 按协定附件C的规定参加仲裁程序的仲裁庭成员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行使职责时和在赴会及离会途中享有本条第1款(1)、(2)和(3)各项所指的特权和豁免。
  4 当事国并非必须将第1、2款所指的特权和豁免给予其本国国民或其本国代表。

第四章 放弃权利

  第九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免除和豁免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给予的。如果此种特权、免除和豁免可能有碍于司法诉讼,且上述权利的放弃又无损于卫星组织职能的有效行使,则下述当局,应同意放弃该种特权、免除和豁免:
  (1)当事国,对其代表和其签字者代表;
  (2)董事会,对卫星组织总干事;
  (3)卫星组织总干事,对卫星组织及其他职员;
  (4)董事会,对第八条第3款所指的参加仲裁程序的人员。

第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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