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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

  ①油轮的所有人;
  ②其他任何应负责任的人或船舶;
  ③根据公约、法律或条例可提供赔偿的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对石油公司进行评估办法而设立与维持的基金。
  (2)对油轮所有人采取有条该项逸出或排放油类的预防措施的费用,在其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寻求其可以得到的法律补救办法后,仍不能从下列各方得到全部赔偿的部分予以赔偿:
  ①根据责任公约而建立的基金;
  ②其他任何应该负责的人或船舶;
  ③根据公约、法律或条例可提供赔偿的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对石油公司进行评估办法而设立与维持的基金。
  6.如一事件引起逸出或排放油类的威胁或造成油污损害,而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油轮办法而设立与维持的基金。
  (1)对遭受油污损害或采取排除威胁措施而支出费用或既受损害又支出费用的任何人(油轮所有人除外),在其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寻求其所能得到的法律补救办法后仍不能从下列各方获得全部赔偿的部分予以赔偿:
  ①根据船东协定的规定及适用的法律而从油轮所有人获得;
  ②其他任何应该负责的人或船舶;
  ③根据公约、法律或条例可提供赔偿的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对石油公司进行评估办法而建立与维持的基金。
  (2)对油轮所有人有采关采取预防措施或排除威胁措施或两者兼有而支出的费用部分,在其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寻求其可以得到的法律补救办法后,而
  ①根据船东协定的规定,与
  ②从其他任何应负责的人或船舶,以及
  ③根据公约、法律或条例可提供赔偿的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对石油公司进行评估的办法而建立与维持的基金,仍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部分予以赔偿。
  7.协会对于有关的任何事件,应负责补偿:
  (1)油轮所有人对其油轮发出或排放油类事件所致油污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部分,如果根据责任公约他对油污损害负有责任;或者:
  (2)油轮所有人按船东协定应负油污损害与排除威胁措施的赔偿责任部分;或者:
  (3)油轮所有人因其油轮发生逸出或排放油类而根据适用的法律(除责任公约外)应对该事件所致的油污损害负赔偿责任的部分。
  应补偿的金额须:
  ①超过油轮吨位每吨120美元或1,000万美元,两者之中以较小者为准;和
  ②不超过该油轮吨位每吨160美元或1,680万美元,两者之中以较小者为准。但是,由于油轮所有人的怠慢或故意失职造成的事件,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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