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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三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37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每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种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国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至该同一日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15%。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国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2/3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另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六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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