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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4.8.2 有关的负责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通常须决定何时停止搜救行动。如果没有任何此种中心对行动进行协调,则现场协调人可作出此种决定。
  4.8.3 当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搜救行动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时,须终止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
  4.8.4 如果现场搜救行动已变为不可行,而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的结论是遇险人员可能依然活着,则该中心可在有新的事态发展前暂时中断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须对以后收到的信息作出评估,并在根据此种信息被证明合理时继续搜救行动。

第5章 船舶报告系统

  5.1 综述
  5.1.1 在认为必要时,当事国可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合作建立船舶报告系统,以便利搜救行动。
  5.1.2 拟建立船舶报告系统的各当事国应考虑本组织的有关建议。各当事国还应考虑现有的报告系统或其它有关船位数据来源是否能为该区域提供足够信息,力求将不必要的额外船舶报告或由救助协调中心与多种报告系统进行核查以确定有无船舶可帮助搜救行动的必要性减至最小程度。
  5.1.3 船舶报告系统应提供船舶动态的最新信息,以便在发生遇险事故时:
  .1减少从与船舶失去联系时至在未收到任何遇险信号的情况下开始搜救行动之间的间隔;
  .2能迅速查明可能被要求提供援助的船舶;
  .3在遇险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位置不知或不明时,能划出一定范围的搜寻区域;
  .4便利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
  5.2 运作要求
 
 5.2.1 船舶报告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提供能确定参与船舶的当时和以后位置的信息,包括航行计划和船位报告;
  .2保持船舶航行的标绘;
  .3接收参与船舶定期的报告;
  .4系统的设计和运作应简单;和
  .5使用国际议定的标准船舶报告格式和报告程序。
  5.3 报告类型
 
 5.3.1 船舶报告系统应按本组织的建议包括下列类型的船舶报告:
  .1航行计划;
  .2船位报告;和
  .3最后报告。
  5.4 系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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