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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5月25日签订于纽约,2002年2月12日生效。2001年3月15日中国签署该议定书,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


本议定书缔约国,

  欣慰地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获得极大的支持,可见各方决心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重申必须特别保护儿童权利,要求一视同仁地不断改善儿童的情况,使儿童在和平与安全的条件下成长和接受教育,

  不安地注意到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有害和广泛的影响,并对持久和平、安全和发展造成长期后果,

  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况中以儿童为目标,以及直接攻击受国际法保护的物体,包括学校和医院等一般有大量儿童的场所的行为,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获得通过,特别是将征募或招募不满15岁的儿童,或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定为战争罪,

  因此,考虑到为进一步加强行使《儿童权利公约》确认的权利,需要加强保护儿童,使其不卷入武装冲突,

  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为该公约的目的,儿童系指不满18岁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深信公约任择议定书提高可被招募加入武装部队和参加敌对行动的人的年龄,将切实促进落实有关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注意到1995年12月第二十六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特别建议冲突各当事方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不满18岁的儿童不参加敌对行动,

  欢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于1999年6月获得一致通过,其中也禁止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参加武装冲突,

  最严重关切并谴责非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在国境内外招募、训练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并确认在这方面招募、训练和使用儿童的人所负的责任,

  回顾武装冲突各当事方均有义务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

  强调本议定书不妨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其第五十一条以及有关的人道主义法规范,

  铭记以充分尊重《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以及遵守适用的人权文书为基础的和平与安全是充分保护儿童的必要条件,在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期间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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