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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5.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关于1919(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b)关于农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1921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9条对该公约解约,
  (c)关于海事就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10条和1921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十二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十三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四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2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七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做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13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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