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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一九六0年三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经济援助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一九六0年三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经济援助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一)我 方 去 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计划部秘书亚·普·潘特博士:
  我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援助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至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日。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屠 国 维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 方 来 文
亲爱的代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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