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67年1月31日)


  本议定书缔约各国,
  考虑到1951年7月2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仅适用于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而变成难民的人,
  考虑到自通过公约以来,发生了新的难民情况,因此,有关的难民可能不属于公约的范围,
  考虑到公约定义范围内的一切难民应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不论1951年1月1日这个期限是符合于愿望的,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一、本议定书缔约各国承担对符合下述定义的难民适用公约第二至三十四(包括本条在内)各条的规定。
  二、为本议定书的目的,除关于本条第三款的适用外,“难民”一词是指公约第一条定义范围内的任何人,但该第一条(一)款(乙)项内“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等字和“……由于上述事情”等字视同已经删去。
  三、本议定书应由各缔约国执行,不受任何地理上的限制,但已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按公约第一条(二)款(甲)项(子)目所作的现有声明,除已按公约第一条(二)款(乙)项予以扩大者外,亦应在本议定书下适用。
  第二条 各国当局同联合国的合作
  一、本议定书缔约各国保证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继承该办事处的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在其执行职务时进行合作,并应特别使其在监督适用本议定书规定而行使职务时获得便利。
  二、为了使高级专员办事处或继承该办事处的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向联合国主管机关作出报告,本议定书缔约各国保证于此项机关请求时,向它们在适当形式下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情报和统计资料:
  (甲)难民的情况,
  (乙)本议定书的执行,以及
  (丙)现行有效或日后可能生效的涉及难民的法律、规章和法令。
  第三条 关于国内立法的情报
  本议定书缔约各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送交它们可能采用为保证执行本议定书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条 争端的解决
  本议定书缔约国间关于议定书解释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应依争端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